圖:非常任法官范禮全的判案書指出,有關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協和小學四名教師以手機泄露小一入學面試題目一案,終審法院昨駁回律政司上訴,裁定以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作案,並不算是「不誠實取用電腦」,四名被告維持罪名不成立。判詞指,條例「取用」(Access)一詞,意指在自己本身沒有使用權的情況,立法原意是針對黑客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認為律政司過寬的詮釋衍生出超越立法原意的罪行。而現有13宗控以同罪等候處理的案件受本案裁決影響,包括的士司機偷拍乘客、補習天王泄露試題等。律政司表示尊重裁決,研究是否改控其他控罪。議員促請政府盡快修例訂立「窺淫罪」堵塞漏洞。
協和小學四名教師泄露小一入學面試試題案,早前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范禮全昨一致裁定駁回律政司上訴。法官認為,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便不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手機是否電腦不在本案處理
由范禮全撰寫的判案書指出,本案上訴的核心問題在於《刑事罪行條例》161條法例詮釋,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在使用相關桌上電腦的權限方面有所限制,根據牛津字典的定義,Obtain及Access一詞並非指一個人輕易使用自己的器材;而1993年《電腦罪行條例》立法時,提述的都是使用或誤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總括而言,有關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判詞提及,本案引申出一系列其他問題,包括智能電話或iPhone是否電腦、以手機拍照及傳給別人是否「取用」,但這些問題並非簡單直接,亦不在本案處理。
對於律政司上訴時提出,法院應對該條文作更寬廣的詮釋,以確保良好的公共政策的論點,法官表示不同意,認為這並非法院的職能,強調法院只會確定法規的目的並據此給予詮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
律政司:考慮改控其他控罪
律政司回應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指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律政司透露,現時約有13宗法庭案件要等候泄露試題案上訴有裁決後才處理。律政司會與執法部門緊密聯繫,以確保其他相關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例如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在考慮每宗案件的過程中,律政司會按實際案情、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相關刑事檢控決定。
律政司強調,大部分針對現實世界的法例(例如盜竊、欺詐等),均適用於互聯網,《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則針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對非法入侵電腦及取用他人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違法行為,仍然有效。
警方發言人表示,現時有11宗以該罪名檢控的案件,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論。然而「偷拍裙底」行為可能亦干犯「破壞公眾體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及「遊蕩」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