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在湖北武漢市一電商直播間,主播進行直播推介。\新華社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作為中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改。
順應互聯網行業的新發展,此次修訂直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數字經濟領域公平競爭規則,可謂正當其時。
不得強制經營者低於成本價銷售
加大對平台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回應社會對平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注,此次修法很有針對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說,要更好地規制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引導市場競爭走向優勝劣汰而不是逆向淘汰。
合理設置平台經營者義務。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台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範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規定向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孟雁北說,這有助於數字平台制定和實施平台規則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對實踐中惡意交易的多種表現形式進一步細化,如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孟雁北表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不損害公平競爭秩序為邊界,必須通過正當的手段來獲得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