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在自貿試驗區(港)內註冊的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進行仲裁。
•允許香港仲裁機構在當地設立業務機構,開展相關涉外仲裁業務。
•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當地代表機構從事部分涉當地的商事非訴訟法律業務。
•推進落實與香港專業服務業的合作,推動相關職業資格(工程建設領域除外)認可納入《海南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經貿交流合作備忘錄》。
•支持符合條件的外籍和港澳台醫生在當地開設診所。
大公報記者朱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