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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惡意」補足犯罪年齡 歐美判罰有先例

時間:2023-09-28 04:03:41來源:大公报

  圖:山東省某校學生在課間練習跳繩。\新華社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英美法系中確立了「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對於犯罪行為極為惡劣,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觀惡意大,這種「惡意」則可以彌補自然年齡差。如英國為法律即規定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為「推定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他們知道惡性後果而實施危害行為,則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殺人後藏屍、賄賂證人、嫁禍於人等,都具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效力。

  德國法律也規定,少年在實施行為時,其道德和精神發育已經成熟,應負刑事責任。美國則規定,如果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則要負刑事責任。實行這種制度的還有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這些國家這樣規定的法理依據是「未成年人在實施嚴重不法行為時具備『惡意』,即意識到行為的錯誤性且故意為之,則視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總體而言,世界各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普遍以「寬宥」為先,並以確定刑事責任年齡作為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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