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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合理平衡警權和保障人權

時間:2020-07-05 04:24:11來源:大公報

  圖:6月30日,香港市民在銅鑼灣街頭支持實施香港國安法\新華社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七項措施。相關內容受到各界關注,成為有關香港國安法的輿論熱點之一。

  法律專家介紹,香港國安法在制定中已充分考慮如何在賦予警方必要的權力以有效開展執法和充分保障人權之間做到合理平衡。香港警方在行使相關權力時將受到必要監督,其行使權力必須嚴格依照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制定的實施細則,並且其採取這些措施還要受到特區國安委的嚴格監督。

  法律專家認為,與外國相關立法比較而言,香港國安法在賦予警方權力和保障人權的關係上是處理得很好的。例如,美國在「9.11」事件後,為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緊急制定《愛國者法案》。其中第203條規定,美國執法部門在不經司法審查情況下有權獲得與美公民有關的敏感信息;第206條允許執法部門針對個人進行竊聽;第213條允許執法部門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暗中搜查其辦公室和居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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