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優化企業破產法治環境新聞發布會/中新社
【大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賀小榮6日說,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對於不具有挽救價值及拯救可能的「殭屍企業」,應不予適用重整。
最高法當天舉行「人民法院優化企業破產法治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題新聞發布會,公布《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賀小榮在回答媒體相關提問時作上述表示。他說,重整制度是中國現行破產法適應國際發展趨勢、借鑒法治發達國家經驗所作的重大制度創新。通過重整制度對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產,維護社會利益,也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優化破產法治環境
賀小榮認為,最高法2017年底召開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總結實踐經驗和做法,主要從四方面對破產法重整制度進行發展完善:一是明確破產重整的對象應為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二是明確人民法院審查和批准重整計劃的依據,三是貫徹對具有重整價值的企業盡力拯救的原則,四是規定預重整制度。這有利於協調當事人法庭外重組和司法重整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