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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于歡行為有防衛性質

時間:2017-05-29 03:16:32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檢官網28日發布消息稱,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檢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認定一審判決有誤

  最高檢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認定一審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採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此外,最高檢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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