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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成員:案中有三大缺失

時間:2016-12-03 03:16:20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後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不合常理」表述。聶樹斌案再審合議庭成員夏道虎受訪時稱,「不合常理」指該案中三個缺失。

  首先,通過調查和審查原審卷宗,發現有確實的證據顯示聶樹斌在被抓獲後的前5天曾被訊問且有筆錄,其間他的供述有認罪的也有辯解的。按法律規定,詢問筆錄應該入卷,這些筆錄卻缺失了。其次,通過審查確認案發後辦案人員曾找到多位重要證人,這些人裏有死者丈夫,有最早發現被害人失蹤並最早找到被害人衣服的死者工友兼同寢室好友等。這些證人都證實,辦案機關在案發後很快找他們做過筆錄。」夏道虎反問,這麼重要的證人證言,應是破案重要線索,但案卷中他們證言直至破案後才出現,他們之前的證言到哪裏去了?他認為這明顯反常。

  夏道虎指,第三個不合常理是,本案一份重要的原始書證─聶樹斌工作的工廠車間考勤表莫名缺失。當年車間主任曾拿考勤表向公安機關作證,還要求公安機關用完後退還,結果也不見了。他強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缺失證據,有證據證實辦案機關曾提取到案,到案後又缺失,辦案機關無合理解釋,合議庭依法作出對申訴人有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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