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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國判死緩 趙黎平處死刑

時間:2016-11-12 03:16:40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喬輝、朱曉峰報道:兩名原部級官員在11日被山西及廣西兩地法院公開審判。持槍殺害情婦的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而原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則因受賄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朱明國直到審判還對9104萬餘元的錢財說不明來源。

  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公安廳長私藏手槍雷管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此外,他還藏匿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警方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同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明國先後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中共廣東省委常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1379261億元。另朱明國對共計折合人民幣9104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鑒於朱明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犯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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