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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新規:派出所廢20類證明

時間:2016-08-12 03:16:52來源:大公網

  圖:一位市民在北京一派出所辦理證件/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據中新網報道: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公安部等12部門《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1日公布,意見明確,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等20類事項的證明。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見》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包括: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別。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5、公民民族成分。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貫。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包括:1、戶口遷移情況。2、住址變動情況。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4、註銷戶口情況。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另有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死亡由醫療機構出證明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若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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