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作為高度自治地區,民主制度有其自身發展的道路與規律,例如權力制衡監督機制等。但不幸地,有一些政客於2020年時企圖透過選舉奪取立法會的大多數議席,利用權力制衡監督機制,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進而推翻特區政府以完成他們「攬炒」的目的。這群政客中有一部分現時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控,可謂咎由自取。
受制約的權力
基本法確立行政主導原則,同時為了三權制衡,列明立法機關有一定權力,包括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對行政長官所提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具否決權。假如立法會內有多數力量運用這一權力,則特區政府也有可能為得到立法會對其法案與政策的支持,而被迫採納一些立法會議員的政策建議或立法訴求。
面對立法會的否決權,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有一定的反擊力量。基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政長官對立法會所通過法案的否決權是可以被推翻的。行政長官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整體利益,可以在三個月內將之發回立法會重新審議。不過,立法會如果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則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誠然,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然而,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權力,未必可令立法會向特區政府就範。若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反對行政長官的議員經重選後返回立法會,會有可能使行政長官受到更大的制衡。此外,基本法第五十條也只授權行政長官在其一屆任期內解散立法會一次。所以,若經解散後重選的立法會依然與行政長官處於對立狀態,後者便完全受制於立法會大多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意向。在此情況下,若立法會大多數議員運用其所擁有的否決政府法案和財政預算案權力,則立法會也可能取得部分政策制定權與特區的行政管理權。
為體現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相互制衡」關係,以防行政長官濫用職權,基本法也授予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不過,彈劾程序非常繁複,即使行政長官最終被成功彈劾,立法會也不能因此罷免行政長官。原因是:行政長官的任免權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儘管如此,立法會議員在行政長官民望不高與施政失誤的情況下,仍可通過啟動或威脅啟動彈劾程序來向行政長官施加政治壓力,迫使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讓步。
總的來說,雖然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廣泛的管治權力,但若他(她)在立法會內缺乏一個穩定和可靠的多數力量支持,行政主導亦只會流於空談。若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相持不下,一方面,政府的重要提案不能在立法會通過;另一方面,立法會又未能借反對政府而獲得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力,則整個特區的管治效率及政府的領導能力便會大為削弱,從而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這也是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原因。(香港政制系列二)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李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