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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行政長官是行政主導政體的基石

時間:2022-06-08 04:24:09來源:大公报

  ──理解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特色的立足點

  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行政主導這一原則從一開始就已確立,基本法中有20多處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原則。一般來說,行政主導有以下的定義:

  ●指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權運作中處於主導性地位;

  ●行政機關在制訂公共政策、立法議程和政府運作上,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

  可見,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行政主導政體的核心,大體上也是特區政府各級官員的權力來源。

行政主導政體的建立

  為建立行政主導政體,基本法特意提升行政長官在特區的政治地位。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雙重身份:一是行政長官具有香港特區首長的法律地位。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最高地方長官;二是行政長官具有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的法律地位。作為政府首長,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不單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也是整個香港特區的領導人及其利益的捍衛者。行政長官所享有的崇高憲制地位,是行政主導政體的基石。

  基本法還授予行政長官廣泛的權力與優越的條件,以便他在極大程度上按自己的意向管治香港。首先,立法創議權與政策制定權牢牢地掌握在行政長官手上,當中尤其重要的是特區政府對財政開支的絕對控制權。立法會所通過的法案,必須由行政長官簽署並公布實施方可成為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提案權設置了諸多規限。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尤為明顯。該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另一個體現行政主導的措施是,行政長官的人事任命權不受立法會或司法機關左右。行政長官在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或建議中央政府免除這些官員的職務時,毋須徵得立法會同意,司法機關亦無從置喙。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助行政主導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也為行政主導政體創造有利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的產生不是通過立法機關,而是經由一套獨立於立法會議員選舉方法之外的辦法。大體而言,組成產生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選民,有異於選舉立法會議員的選民。所以從理論上說行政長官在政治上毋須依賴立法會議員或他們的選民,從而也不大受他們的掣肘。另外,行政長官有固定任期,立法會也不能運用對行政長官的不信任案逼他下台。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基本法起草者無意看到一個權力不受制約的行政長官,基本法也因此設立了一些制衡行政長官的制度。這套制衡制度的核心乃立法會,不過司法機關也扮演着一定的角色。(香港政制系列一)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李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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