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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組織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時間:2023-12-08 11:08:26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2019年8月18日,反中亂港組織「民陣」在維園舉行所謂流水式集會,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被控「組織未經批準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受審後裁定罪成及判囚8個月至18個月。7人早前提出上訴,均被裁定「組織未經批準集結」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改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監禁5至12個月。律政司和7名被告分別就上訴庭未經批準集結的「組織」罪和「參與」罪的裁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日(8日)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但批準7名被告上訴至終院。

  本案共有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準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兩罪。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8個月,梁耀忠被判緩刑及「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存檔法庭。餘下7人不認罪受審提出上訴,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

  上訴庭早前裁定,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未經批準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組織未經批準集結,故駁回眾人的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裁定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在刑期方面,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的刑期下調為5個月至12個月,因餘下3人緩刑期則已屆滿,故無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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