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共有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準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兩罪。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8個月,梁耀忠被判緩刑及「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存檔法庭。餘下7人不認罪受審提出上訴,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
上訴庭早前裁定,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未經批準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組織未經批準集結,故駁回眾人的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裁定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在刑期方面,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的刑期下調為5個月至12個月,因餘下3人緩刑期則已屆滿,故無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