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將於星期四(4日)在北京召開,部分港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今日(2日)早上出發前往深圳,再轉機至北京。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表示,她將提出《關於建立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建議》。
陳曼琪建議,應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建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對行政長官、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立法會及區議會等選舉的候選人及當選人、當選或獲委任的其他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同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其受權人提供公職人員資格審查的意見,委任選舉主任和監誓人員等。資格審查委員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內地及政制事務局局長、民政事務局局長、警務處處長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長等。
陳曼琪還建議,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聲明或宣誓的適用範圍。 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涵蓋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須行使或履行的權力、職能、職責或酌情權的人員、不論他們是否受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是否受薪。 公職人員除了包括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等,還需包括法定、非法定和民間機構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諮詢委員會成員, 公職人員的法定定義可採納香港法例《防止賄賂條例》有關「公職人員」的釋義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 《 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有關「訂明公職人員」的釋義和在香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定義中列出具體清單。
陳曼琪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建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資格審查法》規定的公職人員的法定聲明和宣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違反聲明和宣誓的罪行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