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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員鐳射筆照警員竟脫罪 官辯稱是文具

時間:2020-09-25 11:27:30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暴亂期間,暴徒不停以鐳射筆照射警方,干擾警方執法。(點新聞資料圖片)

        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女文員涉於去年8月尾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日(25日)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考慮到案發環境和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官裁決時指「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故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林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林官再考慮當時環境因素,指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林官最後指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脫。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於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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