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兩高報告,兩份報告 「務實求進,服務人民」。
我建議如下:
有關獨立審判權,我建議各級法院的經費預算,不再由省財政預算划撥,改由中央財政預算直接划撥到最高人民法院獨立分配。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尤其是刑事辯護中及時會見權。
有關依法服務區域協調發展及全方位對外開放,我建議:-
強化大灣區涉外及國際商事法庭當事人選擇域外法的權利及配套;
建立大灣區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包括三地專業人士;
設立大灣區港籍特邀法官,由香港大律師及事務律師經考核獲委任;
將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寫入公證法;
設立大灣區互聯網司法新模式,網上立案,擴大法律文件網上送達方式;
合夥聯營律師所引入港式國際律師所專業管理模式及風險管理、專業守則;
引入港式託管客戶資金管理;
降低合夥聯營律所門坎;
成立大灣區中小型律師所大聯盟,為中小律所合夥聯營配對,為他們提供租金及稅務優惠;
允許兩地/三地聯營所在內地開業后三年轉為內地本律所;
擴大律師執業資格,設立「一證三法」涉外律師,一律師可處理三地法律,先行先試在婚姻、遺產、套路貸案件;
成立大灣區涉外律師協會,負責涉外律師登記、註冊、管理;
擴大港籍內地律師執業範圍,執業範圍與內地本地律師相同;
容許經過考核登記的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在涉外民商法庭出庭處理訴訟,推行大灣區涉外法庭當值律師服務計划;
利用香港作為國際糾紛爭議解決中心定位,內地仲裁機構擴大委任香港律師及大律師成為涉外仲裁員;
成立大灣區涉外法律援助中心,為民眾提供優惠的跨境法律服務;
加強司法能力建設,設立大灣區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學院,強化在職培訓;
成立大灣區檢察專區、大灣區檢察服務中心及大灣區檢察官,全方面促進內地與港澳民商案件司法協助;
提升行政訴訟及公益訴訟監督,異地辦理,加大深化檢察建議效力,跟進檢察建議情況及訂明不遵守的後果;
考慮將「套路貸」納入公益訴訟範圍;
對于掃黑除惡反貪腐工作,我非常感謝檢察及法院隊伍作出貢獻。我特別關注退休后的檢察官及隊伍的人身安全,希望最高檢察院設立保障措施。
陳曼琪代表(香港團)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