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女子唐琳玲藐視法庭案,成為香港首宗庭上拍攝判囚的案例。唐琳玲昨早被判即時入獄七日,兼需支付懲罰性訟費19.7萬元。法官陳慶偉判刑時稱,近期屢次發生庭內用手機拍照事件,法庭需作出阻嚇性刑罰,又形容本案照片是「非常昂貴的照片」。扣除早前還押的日數,唐琳玲服刑一天,因旅遊簽證已到期,昨晚由入境處押解遣返內地。
唐琳玲被控在本年5月23日於高院庭內拍攝三張照片,被庭內律師揭發。她事後承認拍照,但不承認藐視法庭。高院為處理她的拍攝行為,須更改原定的案件審訊日期。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解釋,庭內嚴禁拍照是保護陪審團,為免他們的身份和樣貌被公開後感到不安。唐琳玲未必有不軌企圖,但其照片已透過通訊程式上傳網絡,有可能被非法分子取得,屆時將可能影響法庭審訊的公平公正性。法官指,唐原獲大律師艾勤賢義助提供有利的法律意見,但她不接納,又拒絕接受法律援助署協助。法官形容她在庭上表現聰明,但不明智。
扣押刑滿 即晚遣送
法官指近期不斷出現庭內拍攝事件,本案更令原有案件審訊需押後,對法庭干擾顯著且廣泛。為阻嚇同類事件再發生,本案需作阻嚇性判刑,決判處被告入獄七日,並明言本案是香港首宗因庭內拍攝而判囚的案例。唐琳玲此行以旅遊簽證來港,自上周二被扣押,七日刑期於昨日屆滿,而簽證於扣押期間已屆滿,故她完成服刑後,由懲教署移交入境處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昨晚被送到羅湖移交內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