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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唐琳玲庭上拍攝判囚 成本港首案例

時間:2018-06-04 19:32:33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6月4日訊(記者 梁康然)女子唐琳玲藐視法庭案,成為香港首宗庭上拍攝判囚的案例。被告唐琳玲被判即時入獄7日,兼需支付懲罰性訟費19.7萬元。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稱近期屢次發生庭內用手機拍照事件,法庭需作出阻嚇性刑罰,又形容本案照片是「非常昂貴的照片」。

  被告唐琳玲被控在本年5月23日於高院庭內先後拍攝3張照片,被庭內律師揭發。她事後承認拍照,但不承認藐視法庭。高院為處理她的拍攝行為,須更改原定的案件審訊日期。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解釋,庭內嚴禁拍照是基於保護陪審團,以預防他們的身份和樣貌公開,對陪審團構成不安。法官認為,被告唐琳玲未必有不軌企圖,可能只為向朋友炫耀,但她的照片已透過通訊程式上傳網絡,有可能被非法分子取得,屆時將可能影響到法庭審訊的公平公正性。

  法官指,被告原本有義助律師向她提供有利的法律意見,她卻不接納,又拒絕接受法援署協助。法官形容她在庭上表現聰明,但並不明智。

  法官指近期不斷出現庭內拍攝事件,當中本案事件,更令原有案件審訊需要押後,對法庭干擾顯著且廣泛。為阻嚇同類事件再發生,本案需作阻嚇性判刑,決定判處被告入獄7日。法官明言本案是香港首宗因庭內拍攝而判囚的案例。

  法官又接納律政司要求,下令被告需支付本案懲罰性訟費約19.7萬元。唐琳玲一度反對懲罰性訟費,指控方不合法羈留她,反要求控方作出賠償。法官陳慶偉指,不接納她的申請,又指被告拍下「非常昂貴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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