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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定拒給予同性婚姻福利不屬歧視

時間:2018-06-01 19:05:46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上訴庭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拒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不屬於歧視。判詞指,《基本法》已在憲法層面,對本港法定婚姻作出定義,即只認同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不在本港法律保障範圍之內。公務員事務局發表聲明,歡迎上訴法庭的裁決,局方會沿用既定政策提供已婚公務員福利。

  本案源於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在2015年入稟,挑戰政府現行的婚姻福利措施,包括要求同性婚姻可享公務員的婚姻福利,以及夫妻稅務優惠。至2017年4月,原訟庭裁定,公務員事務局需向同性婚姻人士提供婚姻福利。但同性婚姻人士享婚姻稅務優惠敗訴。公務員事務局充遂提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基本法》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條文只可理解為異性婚姻。法律亦只保障異性婚姻的權利,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張舉能表示,是次裁決明確定義,本港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地位,屬非常重要的裁決。

  判詞指,反對同性婚姻人士認為,給予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福利及津貼,等同以「走後門」方式,令香港承認同性婚姻。反對者的聲音,是出於傳統婚姻的獨特性地位被削弱,這類聲音是真實存在。法庭不能漠視反對者的聲音,更不能簡單地指反對聲音不合理。

  判詞表示,現行憲法傾向保障異性婚姻,是於《基本法》條文。而起草《基本法》的參與者,須盡力反映及維持社會大眾的主流道德價值觀,參與各方都完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平等人權概念。當年訂出的條文內容,並非出於歧視或錯誤。

  原入稟人梁鎮罡一方,必須接納現行的《基本法》傾向接受異性伴侶締結為夫婦,不是基於歧視或錯誤。法庭明白,支持同性婚姻人士會認為個人權利受損,但如給予同性伴侶享有婚姻福利,就無法避免地觸動所有現行涉及婚姻的政策,諸如公屋制度、社會福利、醫療福利、僱員保障、長俸、人壽保險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各項事務。

  不過,現時社會道德觀念仍只傾向接受異性婚姻,不將婚姻福利擴展同性伴侶,符合本地現時社會情況。在整體社會層面上,亦可助維持同性婚姻的現有權利。

  上訴庭表示,本案主要爭議是出於社會的婚姻觀念,如社會觀念隨時而轉變,或《基本法》相關條文被修訂,或有關條例得到新的法律理解,屆時法庭就需要因應新的婚姻觀念作出新裁決。否則法庭將會維持同一立場。

  公務員事務局回應本報查詢,表示歡迎上訴法庭裁決,局方將會繼續沿用既定的有關政策處理公務員及其配偶的相關附加福利事宜。而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回應本案裁決,亦表示支持上訴庭決定,認為此案進步確定本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敗訴的梁鎮罡一方透過律師發出聲明,稱對判詞感到非常失望,與法律團隊研究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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