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在2016年3月於大圍站收費區內示威,事後獲判「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無罪。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推翻無罪判決,下令被告周諾恆原有罪名罪成,案件將發還至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事件源於2016年3月19日,周諾恆與15人進入港鐵大圍站收費區內叫口號並派傳單,進行「反高鐵」示威。上訴庭早前受理港鐵上訴,認同港鐵有權以《港鐵附例》,限制收費區內的示威活動。上訴庭指,市民進入收費區目的就是乘車。如容許在收費區內示威,必然會對乘客構成影響及不必要滋擾。上訴庭又反駁辯方,指法庭禁止在收費區內示威,不會違憲及損害本港的示威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因市民仍可在不同地方進行示威,以至在社交媒體或爭取公眾支持。
上訴庭總結稱,港鐵禁止示威的要求屬於合理,裁定港鐵上訴得直,同時改判被告周諾恆「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罪成,被告須承擔上訴案的訟費,而「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罪名將發還至粉嶺裁判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