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特首曾蔭權「行為失當」上訴案,控方陳詞指,在事件曝光後,被告以誤導公眾的資料為事件解畫,可見事件不是單純「走漏眼」、忘記申請的失誤,被告是有意圖蓄意隱瞞背後利益。控方強調,陪審團經全面考慮本案所有疑點,最後才裁定被告罪成,又認為被告身為特首,卻做出違反誠信的事,被判囚20個月屬恰當。上訴庭完成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再頒下書面裁決。
控方指,公眾關注涉案事件存在官商勾結,被告本身有多次機會,以不同途徑為自己澄清。但被告刊登聲明、出席電台節目解畫時,仍然選擇隱瞞關鍵資料,即被告免租入住的禮頓山豪宅,業主就是當時正申請廣播牌照的廣播公司股東黃楚標,令公眾以為被告與業主無利益關係。
控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曾明言如相信被告當日的公開解畫內容,就應裁定無罪,可見原審法官未有偏頗控方。
控方表示,被告原本面對三項罪名,當中一項脫罪,一項無法得出有效裁決,但本案「行為失當」罪成,可知陪審團裁決結果是經過認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