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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前夕聚眾違法 控方:警有權執法

時間:2018-04-19 03:15:16來源:大公網

在本案事發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深宵時分,有一批群眾在砵蘭街聚集,首被告梁天琦在庭上多次否認當日聚眾違法,不過控方直指當日砵蘭街街頭出現多項違法行為,分別是無牌小販、阻差辦公、非法集會、堵路阻塞交通等,每項違法事件警方都有權執法。

控方指出當晚砵蘭街出現的違法現象,稱在農曆年出沒小販大都屬於無牌小販,食環署有職責管理無牌小販。「本民前」成員卻引領小販進入砵蘭街,更粗暴阻差辦公。

控方續稱,事發晚上砵蘭街有大量市民聚集,其間有人報稱有的士撞倒途人。群眾在涉案的「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領導下,以人牆阻撓警方走近的士處理意外,情況屬阻差辦公。及後群集停留在馬路中央,令砵蘭街無法通車,又抗拒警方解散指令,在場群眾已屬非法集會,更是明顯的不法堵路阻塞交通。控方明言,上述任何一項事件,警方都有權介入,執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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