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4月18日訊(記者冼國強)在本案事發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深宵時分,有一批群眾在砵蘭街聚集,首被告梁天琦在庭上多次否認當日聚眾違法,不過控方直指當日砵蘭街街頭出現多項違法行為,分別是無牌小販、阻差辦公、非法集會、堵路阻塞交通等,每項違法事件警方都有權執法。
梁天琦在庭上宣稱,農曆年小販擺賣是「本土文化」,形容食環署及警方派員至砵蘭街屬「不必要行動」。控方反駁,更逐一指出當晚砵蘭街出現的違法現象,稱在農曆年出沒小販大都屬於無牌小販,食環署有職責管理無牌小販。原本無牌小販只後巷內,食環署人員未有干涉。「本民前」成員卻引領小販進入砵蘭街,更粗暴阻差辦公。
控方續稱,事發晚上砵蘭街有大量市民聚集,其間有人報稱有的士撞倒途人。群眾在涉案的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領導下,以人牆阻撓警方走近的士處理意外,情況屬阻差辦公。及後群集停留在馬路中央,令砵蘭街無法通車,又抗拒警方解散指令,在場群眾已屬非法集會,更是明顯的不法堵路阻塞交通。控方明言,上述任何一項事件,警方都有權介入,執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