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 (記者 梁康然報道)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就違反佔旺禁令判囚申請上訴,上訢庭駁回是次上訴。判詞指涉案禁令早已廣泛發布,被告在現場逗留,根本目的就是破壞禁制令。上訢庭直斥被告當日違抗執達吏,削弱公眾對法庭的尊重及權威,行為屬於侮辱法治。法庭對被告處以懲罰性制裁是「絕對正確」。
被告黃浩銘因在2014年佔旺清場時在場所逗留,至2018年1月被法庭以「刑事藐視法庭」罪判囚4個半月。及後被告,認為原審法庭對被告行為的分析「顯然錯誤」,遂提出三點上訴理據:被告當日只是提問,無意挑戰執達吏的清場行動;在場執達吏未完整讀完所有禁制令內容;被告被在場警員包圍無法離開。
上訢庭頒下判詞,駁回所有被告上訴理據。判詞指,當年法庭頒下佔旺禁令,是考慮到佔領行動已對公眾構成滋擾,為符合普羅大眾實質利益,需要及早回復旺角區內的正常交通。
上訴庭強調香港是法治之地,法庭司法工作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撓或干擾。當日被告在場,透過不斷質問來干擾執達吏履行職責,行為已實質阻礙執達吏,法庭毋需額外證明被告是否有干擾司法意圖。
法庭直指,被告違抗執達吏,將會削弱公眾對法庭的尊重。如法庭命令難以順行執行,將會削弱法庭命令的權威,更會令公眾對司法失去信心。被告當日行為無疑問是嚴重地干擾法院司法工作,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對被告行的裁斷,絕非被告所言「顯然錯誤」,反而是「絕對正確」。
上訴庭指,被告辯稱當日執達吏未完整讀出禁制令所有內容,法理上不應執行禁制令,該理據也不成立。判詞指,清場之前佔旺禁令已廣泛被各傳媒廣泛報道,無論執達吏有否當場完成宣讀禁令內容,被告理應知道有關禁令要求,亦能明白執達吏當日的來意及職責。另外,當日在場警方已給予時間讓在場人士離開,但被告等人留到暇最後,不認為被告是無法離開而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