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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市民須尊重國歌 不當使用應受懲罰

時間:2018-03-17 03:15:08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朱晉科北京報道:特區政府就《國歌法》本地立法向立法會提交建議,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認為,《國歌法》立法後市民需要尊重國歌,不應用國歌作二次創作,除非有人想以身試法,並認為創作可以選擇其他題材,因此有關立法與創造自由無關。有代表認為,不當使用或動機不良使用國歌都應該受到懲罰。

  政府昨日公布《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列明公開及故意篡改和貶損國歌,即屬犯法,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政府又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

  正在北京出席人大會議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兼主席團成員譚耀宗認為,身為中國人,須懂唱國歌,在學校從小學習,是合適做法,不算強迫。他認為立法與創作自由無關,日後除非有人想以身試法,否則不應用國歌作二次創作,可選擇其他題材。他相信,立法後會對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阻嚇力,故意篡改或侮辱國歌的行為很容易分辨,執法不會有困難,相關部門可專業判斷如何處理。

  不用拘泥個別字眼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制內地事務局前局長譚志源認為,政府提出的只是方向性建議,並非草案,不用拘泥於個別字眼,亦不設追溯期。就二次創作問題,他認為市民應尊重國歌,用於商業行為則會違法,至於具體在哪些情況會違法,需法庭累積判例形成,政府也可向相關人士和行業發放行政長官指引說明。他又稱,條文指明學校需教授國歌,是原則精神表述,不會與規範及刑罰掛鈎。

  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認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應加入不當使用或動機不良使用國歌,都應設罰則,並舉例說用國歌「拉布」也應視作不當使用國歌。他續指,奏唱國歌應肅立的規定,應列明只對出席特定場合人士有類似要求,不應規定所有人聽到播放國歌都必需要肅立。

  需無疑點才入罪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近年出現不少噓國歌情況,港府不能坐視不理,有責任就《國歌法》立法,希望傳遞港府有維護國家尊嚴的信息,立法過程港府需要聆聽各界意見,以釋除市民擔心會誤墮法網的疑慮。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在普通法原則下,法院需毫無疑點才可就刑事罪行定罪,即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故意侮辱或貶損國歌才可入罪,因此市民已有雙重保障。她認為,國歌法的本地立法並無提及追溯力,相信社會較易接受,而學校會以訂立校規等方式自發遵守法律要求。她期望市民公眾不要在立法會未通過法例前故意在公眾場合貶損國歌,又稱如立法會「拉布」,會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令人在立法前侮辱國歌,等同迫議員提出修訂,使國歌法設立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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