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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刑事新通報機制 2月1日生效 新設通報時限

時間:2018-01-31 17:47:46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月31日訊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以及非正常死亡的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最新安排,將於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表示,新安排首次加入了通報時限。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則應在 14 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 30 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同意若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回覆。

  雙方的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涉案人士和個案的資料,例如涉嫌罪名、相關法律依據;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日期、地點和種類或在港被拘留的日期和地點;涉案經辦人員和其聯絡方法等。

  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港 澳台辦) ; 香 港 通 報單位為香 港 警 務處聯絡事務科。香港需要通報內地的情況,由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統一通報港澳台辦;內地方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港澳台辦向警方聯絡事務科通報,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就其個別處理的案件直接向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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