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港澳台居民在津就業可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

時間:2018-01-21 17:35:55來源:

3月1日起,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就業可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新華社資料圖片)

  大公文匯全媒體綜合報道:天津市港澳辦、市台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三部門日前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在津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通知》,並向社會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積金方面將與天津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政策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據介紹,與天津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係的港澳台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均可按照天津市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積金權利。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津就業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有在天津市租賃住房、購買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離開天津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規定提取情形的,可以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同時,在津就業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符合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信用良好等條件,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港澳台同胞購買首套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高限額40萬元。

  此外,港澳台同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文:新華社)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