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馮瀚林報道:今年四月,黃台仰曾公開否認在旺角暴亂叫人擲磚、放火,八月份黃之鋒、黃浩銘等人相繼入獄,黃台仰向媒體坦言「心情抑鬱」,稱已有在獄中做「半世人」的打算。九月下旬,黃台仰曾遠赴英國倫敦勾結外力播「獨」,與一批英國政客在國會大樓外「舉黃傘」示威。黃的Facebook最後更新是在11月12日,分享「本土民主前線」Facebook專頁有關《國歌法》的評論文章。黃台仰獲法庭批准於11月4日至19日前往德國,原定於11月20日返回大埔警署報到,但他沒有現身。有報道指黃台仰現在身處英國。
法庭今次發出的拘捕令指黃台仰及李東昇未有如期歸押,本身是大律師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指出,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元及監禁6個月,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保釋金也會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