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法官指出,首被告周向榮的定罪考慮,在於是否掌控DR集團\大公報記者梁康然攝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DR美容事故誤殺案進入尾聲,法官昨日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張慧玲指,就三名被告需否承擔誤殺刑責,陪審團需考慮各被告有否違反謹慎責任,導致陳宛琳死亡。當中,首被告是否被定罪,並非取決於被告擁有DR集團,而是他是否掌控集團,陪審團可分析呈堂證據如涉案的集團內部電郵,思考答案。
張慧玲甫開首就指,本案入罪主要因素是涉案被告曾作出嚴重疏忽行為,成為導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她解釋,疏忽行為包括:被告對事主有照顧責任,但實質行為違反有關責任;被告知道違反責任將會有嚴重後果;被告知道有明顯風險可導致事主死亡;被告的嚴重疏忽程度,達至需接受刑事制裁。
周向榮有否掌控DR集團
法官分別指出,周向榮、陳冠忠、麥允齡的抗辯理據中,周向榮一直強調自己只是DR集團的投資者,無實際操控涉案集團與實驗室;陳冠忠稱只是按指示工作,並非事件負責人;麥允齡辯稱,事發前不知道涉案的CIK療程具致命風險,事後已盡力履行醫生應有責任。
張慧玲稱,陪審團不能因周向榮是DR集團創辦人,就認定他需為死者陳宛琳負責,而是需視乎他是否實質控制集團旗下公司。張官引用呈堂口供、證據,指集團內部員工通告顯示,各集團分店、實驗室職員需每日向周向榮匯報營銷或工作報告,周亦多次向集團診所下達工作指示。張官認為,陪審團需思考周向榮若不是集團操控者,為何有權指揮集團上下,例如發出電郵下令集團推銷CIK療程,以及下達護士抽血、注射等指引。
陳冠忠麥允齡承擔責任與否
張官稱,陳冠忠的確不是CIK療程負責人,但他專責培植涉案的CIK血製品,陪審團需考慮他在培植或處理血製品過程中,有否承擔相關工作的謹慎責任。麥允齡是醫生,陳宛琳是她的病人,兩人之間存在謹慎責任關係,陪審團需分析,麥允齡在事發前後的表現,有否違反醫生責任。法官將在今日繼續引導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