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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僅罰款 英美可判監

時間:2017-11-06 03:15:07來源:大公網

  俗語雲:「各處鄉村各處例。」香港的《競爭法》主要以歐盟和澳洲的有關法例為藍本,在歐盟國家違反競爭法只屬民事罰款,但在英、美兩地,除民事罰款外,更會受到刑事處分,包括刑事罰款及監禁。

  歐盟罰款的最高金額,為參與違法行為的業務實體上一營業年度銷售總額的10%;在英國,罰款最高金額為該業務實體在三年內在英國的每年平均營業額的10%,及或判處監禁,最高刑期為五年;至於美國,根據《謝爾曼法》,企業被告可被判罰款,最高金額為一億美元(約港元7.8億元),個人罰款的最高金額為100萬美元,並可判處入獄,最高刑期10年。

  在本港,現有的《競爭條例草案》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權力,對任何就反競爭行為的投訴作出調查。競爭事務審裁處則設立在司法機構之下,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涉及競爭事宜的個案、私人訴訟及覆核競委會的裁決。

  違反競爭情況一經證實,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向違反《條例》的業務實體採取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判處罰款、取消董事資格、判處支付損害賠償或發出其他命令。罰款金額方面,可達每個業務實體在違反《條例》期間每一年度的營業額10%,最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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