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務處的資料,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於2011年12月1日推行,屬行政機制,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任何附錄所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此機制旨在幫助僱主評定合資格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並加強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使他們免受性侵犯。但此機制並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查核費用為每人115元。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申請需要:
1.所有申請人應親身前往警察總部辦事處辦理手續。2.有關僱主發出的僱主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可能會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3.費用每人115元,需要在警察總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