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9月13日訊 2015年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無業漢陳耀成,因被搜出藏有辣椒噴劑,經審訊後裁定攜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九個月並已服刊完畢。他早前就定罪向高院上訴庭提上訴被駁回,今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同被駁回,法官押後頒布裁決理據。
34歲的陳耀成於2015年參與「光復元朗」行動期間,當時警員發現他攜有多支辣椒噴劑,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去年被裁定罪成,並判入獄9個月。
陳的代表律師於庭上指,陳當時身攜有刀、護膝等裝備,唯律政司未有就有關物品作出檢控,因此不能推論陳管有辣椒噴劑是有意圖犯罪。
陳一方續指,陳出現的場地附近有暴力衝突,不能就此推論陳計劃到有暴力衝突的場地,因此不能推論其管有辣椒噴劑的目的。而辣椒噴劑本身非攻擊武器,不過律政司在原審時未有證明辣椒噴劑如何用作武器用途,卻要陳證明有關辣椒噴劑為食用用途,這根本是控方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
不過法官黃崇厚不認同有關上訴理據,駁回其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有關裁決理據將押後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