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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明報》首席記者偷拍女同事裙底案罪成月底判刑

時間:2017-09-13 18:39:50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9月13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前《明報》首席記者周展鴻偷拍2名女同事裙底案罪成,即時還押,等待被告背景、心理報告,至9月27日判刑。裁判官指,控方雖然起出被告手機中發現涉案裙底照,但事發時被告不合理場靠近事主,並把手機置放在可疑位置,基於本案環境證供裁定被告罪成。 

  本案被告周展鴻(37歲)被控在2015年6月1日、6月27日、8月21日,分別用手機iPhone 6拍攝事主X的胸部、事主Y與Z的裙底,干犯「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三項罪名。 

  案情指,在6月1日被告趁事主X坐直時,將手機放在X胸前連按兩下,事主X認為被告是在偷拍她胸部。而事主Y就指,在6月27日事發時正在影印,移動腳步時發現腳跟碰到硬物,回頭就見被告正在蹲下,被告手機就在她兩腿之間。事主Y相信被告正在偷拍她裙底。至於事主Z就稱,在8月21日事發時正起蹬起腳尖,提身收拾桌上文件。事後,事主X向事主Z指,見被告在事主X收拾期間,把手機伸入事主Z的裙下。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本案未能從被告手機中搜獲涉案照片,原因可能是事隔多年,被告已更換新手機。就事主X的案情,X從無親眼過被告的手機熒幕,不能肯定被告連按兩下手機是在拍攝,亦無佐證顯示被告有拍攝,因此裁定被告偷拍X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分析事主Y的案情指,被告辯稱當時只是蹲下綁鞋帶,但現場空間充足,被告無理由要在Y背後蹲下,更可疑是被告把手機放入Y雙腳之間,被告行為違反常理,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在偷拍裙底照。同樣情況,被告亦無理由在Z提身時,走後到Z背後,再把手機伸入Y的裙下,因此裁定被告偷拍2名女同事裙底案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在《明報》工作13年,因本案而辭職。辯方又呈上兩封求情信,其一是次由民主黨許志峯撰寫,指被告過去工作表現盡忠職守。裁判官鄭念慈裁決定,本案至9月2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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