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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衝立會案 律政司:衝突或可能演變成暴動

時間:2017-08-14 21:01:42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訊 (記者葉漢亮) 社民連黃浩銘等人13人於2014年反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事後他們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斥各被告毫無悔意,示威者自恃人多勢眾,無視現場駐守的警員,衝突或可能演變成暴動,是公然挑戰法紀、漠視公眾秩序,應改判各人即時監禁,判刑應按「非法集結」罪最高三年判刑的「中上端」考慮。

  立法會財委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大批示威人士以竹枝等物件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彭偉昌今共同審理案件。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指,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極大,涉案者不只被捕人士,還涉及逾100人大規模非法集結,他們是「夥同犯案」及「集體行動」。示威者恃着人多勢眾,無視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以竹枝、雨傘及手推車拆下的金屬工具,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而立法會是香港法治的重要象徵,示威者大規模的衝擊是公然挑戰法紀、漠視公眾秩序,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有關情況或可能演變成暴動。

  萬坦言,本案的衝擊事件損壞了立法會財物,維修費達42萬,亦有一名保安於阻止示威者搬走鐵馬時受傷,導致其腳趾骨折,形容當時環境危險,沒人死亡或少人受傷僅屬「好彩」。

  萬強調,本案一眾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在原審定罪後向裁判官坦言不會為所作所為後悔,部分被告更定罪提出上訴,認為判各被告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刊,而循簡易程序非法集結最高可判囚三年,認為法庭應按最高判刑的「中上端」考慮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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