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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七年或以上的人士 其家屬可向高院申請宣告該人死亡

時間:2017-08-05 22:30:21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8月5日訊(記者 龔學鳴)失蹤11年的香港富商陳志健在東莞被尋回,事件引起市民關注,處理長期失蹤人士的財產會否引致法律問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港人失蹤達七年或以上仍未尋獲,其親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宣告該失蹤人士死亡,獲法庭批准後,親人才能處理該失蹤人士的資產,包括銀行戶口、保險、遺囑等。

  大律師蕭震然指出,法庭要宣告一個人死亡,前提是其親人曾經報案,證明該人曾失蹤達七年或以上;而法庭的宣告等同讓親人取得該人的死亡證,能夠處理該人的銀行戶口資產和申領人壽保險;若該人生前曾立遺囑,該遺囑亦能生效。假如該人失蹤多年後被尋回,亦需要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死亡證,才能辦理身份證。

  至於婚姻問題,蕭震然表示,根據現行法例,夫婦若分居至少連續兩年,任何一方即可單方面提出離婚,而長年失蹤人士的伴侶若要提出離婚,亦是同樣做法,即使再婚之後失蹤人士才被尋回,亦不會視作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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