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7月14日訊 (記者 梁康然) 一個都無得留低!「長毛」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四丑」被政府入稟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議員資格,今午高院頒下判詞,裁定政府勝訴。立法會即日下逐客令,四丑須在2周內清走立法會內個人物品。四丑喪失議員資格之餘,同時要面對被追討大額款項,包括已發放的議員薪金及津貼,估計四人金額合共高達1200萬元,另需承擔訟費共逾1000萬元,四丑或可能因而破產。
四丑在去年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時,誓詞內容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被上屆特首梁振英入稟司法覆核。昨日高院頒下112頁的判詞,指四丑宣誓時行為明顯「不莊重」、亦無遵從「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裁定四丑當日的宣誓無效,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判詞分別指出,四丑宣誓的違規之處:梁國雄的宣誓,曾叫喊與誓詞無關的口號,又撕破紙張,再張開雨傘,在客觀上並不符合「莊重」;劉小麗就相隔6秒才讀出一個字,在完成誓詞後又加入個人陳述,行為顯示她無意履行宣誓詞內訂明的責任,令其宣誓無效;羅冠聰在誓詞中加入「民主自決」等句語,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以高聲調提高,行為是在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合法主權地位,表現出無意效忠香港;姚松炎則獲告知宣誓時,不可加入額外語句,但先後二次宣誓都擅自加入額外語句,行為明顯故意違反宣誓要求。
判詞特別指出,不認同各被告指,本案屬具有政治動機,是針對性令某些人失去資格,強調法庭是根據案中宣誓人當日的行為、態度、言詞內容,以常理去客觀分析已發生的事實,最後裁定四丑在由去年10月12日宣誓當天起失去議員資格。另外,高院又按入稟狀要求,在勝訴後即時禁止四丑,再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自己是立法會議員。
四丑在頌下判詞前,於下午2時左右離開高院,前往立法會出席「財會會議」,他們在得知自己敗訴後均表示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