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尾隨吊臂車的九巴爆玻璃(紅圈示)\網上圖片
【大公報訊】吊臂車未能完全將吊臂收好,懷疑超過法例的高度,致撞及行人天橋。根據香港法例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任何車輛的總高度(包括車輛上的負載物及設備)不可超越4.6米。吊臂車的司機或吊臂操作員,應在吊運貨物後將吊臂收摺,避免超過4.6米的高度限制。
另外,司機須確保在道路上的汽車、其一切部分及附件,以及負載物不會對任何人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危險,亦不會對道路或對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損害,否則便屬違法,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香港專業吊運聯會有限公司主席吳國榮表示,吊臂車的司機,完全有責任確保貨車及吊臂的高度,不會超過法例規定,如果貨車發生類似撞橋的意外,司機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吳續稱,換轉角度,如果吊臂車高度合乎規定,如果仍發生類似撞橋的意外,肇事責任並不在吊臂車的司機身上,所以吊臂車開車前,司機應量度車輛的高度會否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