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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 終院質疑提供好處不求回報有違常理

時間:2017-05-09 17:50:02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5月9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收受利益「終極上訴」案今日正式開審,本案由五名終審法院法官一同處理。上訴一方在庭上力陳,本案第五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所涉及850萬元,事發許仕仁上任司長之前,屬於朋友間的饋贈,並有信件證明,加上許仕仁在任內不曾在公眾政策上優待過某些人士,認為原審定罪裁決不穩妥。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反問稱,接受巨額而毋需作任何回饋,以常識而言是否合理?行為是否被公眾接納?

  本案4名被告分別為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地產商高層郭炳江、陳鉅源,以及前港交所高級副總裁關雄生,四人共涉8項罪名,並就各罪名都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只受理案中第五項「收受利益」罪名的上訴理據。

  許仕仁的代表律師蔡維邦,在庭上只作簡單陳詞,指該項罪名的定罪要素,分別為收錢者有公職在身,以及有人曾利用公職向付款者提供優待。但涉案款項是許仕仁履職前收取,及後許仕仁亦無優待過某種人士,認為許仕仁不應被定罪。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就指,事發時社會已知許仕仁將接任司長一職,他收取利益或會違反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期望。

  郭炳江的代表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陳詞時指,公職人數並非不能收受饋贈。如政治人物、特首候選人都可接受捐獻。馬道立回應稱,據法例政治捐獻、候選人捐獻都需要公開披露,而涉案款項明顯不是。

  萬江儀詞鋒一轉,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需要有證據顯示曾作出實際優待行為,無證據顯示許仕仁與地產商之間有協議,或有優待付諸行動。但本案的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就指無需有行動證明,只要被告有「傾向優待」想法亦屬犯法。萬江儀又稱,定罪是根據法律原則及定罪要素,並非公眾感受。

  馬道立反問,公職人員對付款者言聽計從,難道不是行為失當?政府要員接受巨額而毋需作任何回饋,以常識而言是否合理?他又稱,收了錢已經會受付款人左右。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加入質疑,指官員履行職責期間,暗中收授款項及傾向某方,都被會公眾認為瀆職。

  案件將於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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