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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律政司按事實決定起訴

時間:2017-03-28 03:15:13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九名「佔中」參與者被警方落案起訴「公眾妨擾罪」等三項控罪,法律界人士認為,相信警方是考慮到「佔中」的嚴重性而決定起訴公眾妨擾罪。若觸犯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最高可被判監七年及罰款。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任何妨擾公眾的作為或不作為,都有可能觸犯成文法或普通法的罪行。她舉例指,根據2005年英國一個案例,普通法下的刑事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如果有人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乃違反法律,會危害別人生命、財產、健康、社會安寧或妨礙公眾,而令到社會整體或社會大部分人士受影響,則屬違法,最高刑期為監禁七年及罰款。

  大律師蕭震然相信,律政司是根據「佔中」的各個事實而決定起訴公眾妨擾罪。他認為,「佔中」與旺角暴亂不同,前者沒有被定義為暴動,因此不能對「佔中」參與者起訴煽動罪或暴動罪。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妨擾罪元素在於非法阻止他人於公眾場所行使權利,對於為何不控以其他罪名,難以猜測原因,要待正式開庭控方陳詞時交代,他亦估計控方會選擇於區域法院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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