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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高院審理暴動罪可判監10年

時間:2017-03-18 03:15:42來源:大公網

  「暴動罪」在1970年訂立,條例納入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中。過去律政司絕少用暴動罪罪名作出檢控。據《條例》內容,如任何人參與非法集結,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干犯暴動。同時,任何人在暴動發生後參與其中,亦屬干犯暴動。最高刑罰會因應處理案件的法庭級別而有分別:在高等法院處理最高監禁10年;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監禁7年;裁判法院處理最高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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