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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貪污案終極脫罪

時間:2017-03-14 16:21:38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14日訊(記者梁康然)前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與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串謀貪污案,官司上訴再上訴纏繞達7年,被告陳叢兩人獲終審法院裁定撤銷定罪。

  是次終審法院終極上訴,處理本案的5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被告陳志雲、叢培崑無罪。終院頒下54頁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終院處理的爭拗點主要是,上訴庭引用《防賄條例》第九條將被告陳叢兩人定罪是否洽當。

  終審常任法官李義指,陳志雲在本案中在未通知無綫電視下,就收取第三方報酬,事件表面上就屬於收受利益。不過訂立《防賄條例》第九條的原意,是打擊私人公司的貪污或賄賂行為,令公司業務受損。在本案中無證據指被告行為對無綫有負面影響,反是有正面得益。如令事主業務得益的行為仍被視為刑事罪行,並非《防賄條例》的立法原意。

  終審常任法官鄧國楨就指,案中被告陳志雲有合理辯解,因無綫方面認知他會出席涉案活動,而被告在過去同類情況下取酬都不會被上司反對,故被告屬真心相信取酬出席涉案活動,最終會得到上司同意答允。

  本案源於陳志雲被揭發,在2009年出席奧海城迎新年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環節未有向無綫申報收取第三方的表演費用,共11.2萬元。至2010年9月被廉署正式落案起訴貪污。2011年9月,被告陳叢兩人獲判無罪。控方兩度上訴得令案發還重審,在2015年上訴庭裁定兩人罪成,分別被判罰8.4萬元及2.8萬元。至2017年3月14日終院裁定陳叢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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