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3月8日訊 (記者陳卓康)一名內地女子向入境事務處人員提供賄款,以准許她進入香港,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今日(三月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年3月22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醫療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翁詩平,六十八歲,內地居民,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11月26日,嘗試以往來港澳通行證經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進入香港,當一名入境處署理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在審查期間,被告在入境處櫃位向她遞交一些鈔票及一些雜類文件。由於被告身份存疑,署理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將被告轉介予另一名入境事務主任,以作進一步審查。
被問及在入境處櫃枱發生的事故時,被告向該名入境事務主任表示她打算給予入境處人員一千元,以表謝意。被告又從她的手袋中取出一張一千元鈔票並放在桌面上。廉署人員接獲入境處的轉介後,於去年11月26日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