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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上訴 辯方:賺外快非貪污

時間:2017-02-22 03:15:16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與叢培崑串謀貪污案,終極上訴昨日在終審法院開審。辯方強調被告在案中只是收取演出費,屬於「賺外快」並無貪污意圖,且控方從未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因此被告在案中有合理抗辯理據,應判無罪。終院決定押後裁決,擇日再頒下書面判詞。

  被告陳志雲昨日未親身應訊,只由代表律師出庭。另一被告陳志雲的前經理人叢培崑則親身到庭應訊。

  控方在庭上強調,被告一直以無綫員工身份,參與製作奧海城迎新年倒數活動。被告從無向公司申報會收取第三方報酬,有關報酬與被告身份有利益衝突,就此被告要以嘉賓身份出席倒數活動,被告亦另外收取第三方報酬。

  陳志雲代表律師指,取酬演出事件性質不是貪污。被告行為無影響倒數活動及無綫業務。過去陳志雲取酬演出都得到允許,甚至不申報,其上司事前亦無反對,認為被告無作出申報,也不涉利益衝突,被告在案中無不誠實行為。辯方認為,控方從未能提供證據,支持被告有犯罪意圖,難以支持被告取酬屬於貪污賄款說法。

  叢培崑代表律師亦提出「賺外快」說法,指涉案倒數活動屬公開演出,被告只是應合辦活動的奧海城要求,在活動中加入陳志雲主持的環節,無綫電視屬知情及同意,過程無隱瞞或不誠實行為。被告叢培崑在案中給予陳志雲報酬,只是經理人給予表演者報酬的普通行為,並非不法回佣。本案只是「賺外快」、「秘撈」,並非對無綫不忠誠的貪污行為。

  本案源於被告陳志雲被揭發,出席2009年奧海城迎新年倒數活動,未向無綫申報收取第三方的表演費用,共11.2萬元。至2010年9月被廉署正式落案起訴貪污。2011年9月,被告陳叢兩人獲判無罪。控方兩度上訴令案件發還重審,在2015年,上訴庭裁定兩人罪成,分別被判罰8.4萬元及2.8萬元。陳叢兩人遂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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