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內地已婚女子周禮梅在2012年抵港時,被揭發行李藏有800克海洛英,其後被判囚21年。涉案女子上訴至終審法院,憑她口供「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當中的助語詞「啩」,獲終院接納被告不曾招認罪名,原審法官卻錯誤引用該句口供認為被告已經認罪,對被告不公平,因此下令發還案件重審。有執業大律師指,被告是否知道涉案物件是否毒品,是販毒罪的定罪要素之一,涉案的「啩」字反映被告本人都感疑惑,成為上訴關鍵。
案情指,上訴人周禮梅原於廣州經營護膚品店,2012年11月12日,她在吉隆坡受朋友所託,將一些成衣樣本送往廣州。同月15日,被告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揭發行李內有兩個錫紙包,包內有800克海洛英。
她在海關警誡下,被問及是否知道錫紙包內藏何物時稱「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但海關書面口供紀錄寫成:「我諗呢一啲係毒品」,而英文譯本為「I think it is drug」。
終審法院在判詞指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與「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兩句分別只在一個「啩」字,但表達內容並不相同。 「啩」字在粵語是表達不確實的意思,反映被告不清楚涉案錫紙包內為何物;後句則是被告明確知悉錫紙包內為何物。如要正確譯為英文,被告的口供應是「I suppose it is drug」,而不是「I think it is drug」。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大公報》訪問時稱,法律追求公義及理據,只要有合理理據,即使一字之差,都需要仔細釐清。即使本案可能成為單一的「孤例」,法庭都需按法律原則及定罪要素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