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壹週刊》有關「霸王」產品致癌的報道屬誹謗\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壹週刊》有關「霸王」產品致癌的報道屬誹謗,須向霸王賠償300萬元聲譽損失,並支付霸王八成訟費。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昨日(25日)在聯交所發出公告,指已收到《壹週刊》1800萬港元訟費及相關費用。
公告指,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霸王廣州及《壹週刊》於去年12月12日共同提交申請傳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分別在去年12月14日及12月16日下達命令,命令《壹週刊》於去年12月12日五天內向該公司及霸王廣州支付1800萬元,以解決就法律訴訟所產生的費用、開支及利息等。霸王國際及霸王廣州已收取上述款項,並已於上月22日及本月24日分別收到高院上訴庭及原訟庭所頒布命令的蓋印副本。
《壹週刊》在2010年7月14日刊登有關霸王產品會致癌的文章,霸王其後即提出訴訟控告《壹週刊》,並追討逾六億元經濟損失索償額。高院去年五月判處霸王勝訴,《壹週刊》需賠償300萬元聲譽損失,另須支付對方八成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