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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容藉口抗暴政損安寧

時間:2017-01-26 03:15:09來源:大公網

  在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期間,有逾200名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事後有13人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當中以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為首的五名被告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昨日高院頒下判詞,直指法庭不容有人以「反抗暴政」為藉口去破壞社會安寧,決定駁回五人上訴。」大公報記者 梁康然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指,上訴人上訴理據概括為以下四點:市民有權進入立法會;各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屬個人決定,事件不屬「集結」;事件在立法會大樓內發生,警方不應介入阻止;示威過程無毀壞立法會,示威者行為只是表達意見,無觸犯刑事。但法官全不認同上述論點。

  判詞指,立法會是有條件地讓市民進出,如要求市民登記領取「訪客證」,顯示市民不能完全自由進出立法會範圍。當日一眾示威者明顯無按照立法會行政要求,未經登記就衝入大樓內。雖然立法會有特權不容外界干預會議進行,而本案事發地點亦屬大樓範圍內,但示威行為本身不屬立法會會議範圍,因此警方有權在立法會求助下介入事件,並拘捕示威者。

  恐令社會變「無政府狀態」

  法官黃崇厚更批評,上訴人試圖以「反抗暴政」為理由,試圖令闖入立法會行為合理化,直言對上訴人形容當日闖入立法會屬「反抗暴政的自救行為」,難以苟同。法官斥責,如認為該概念是給予市民藉口去濫用武力,亦會被社會當成政治口號,增加風險令社會變成「無政府狀態」。

  法官再指,上訴人在事發時可能各有原因去推動闖入立法會行為,而示威者與上訴人在事發時無作出暴力,但過程中明確曾用武力去對抗在場警員及保安員,反映各上訴人在「闖入」過程中,有「昭然若揭」的共同目標,涉案行動會令社會憂慮治安受破壞,已超出表達意見行動,合乎「非法集結」定罪元素。因此認為原審法官裁決合理,駁回辯方上訴。

  本案發生在2014年6月,當時一批在示威區的示威者突然發難,強行以竹枝及雨傘撬門闖入立法會大堂內靜坐,最後須出動防暴警察,將逾200名示威者抬離立法會。事後有13名示威者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分別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當中黃浩銘(社民連副主席)、梁曉暘、劉國樑、朱偉聰、陳白山就提出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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