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梁游宣誓案申上訴終院駁回

時間:2017-01-17 03:19:19來源:大公網

  圖:「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資料圖片

  宣誓覆核案敗訴的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早前決定就宣誓案上訴到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判二人共需支付33.5萬元訟費。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上訴對公眾有重大利益的理據不足,兩人亦無法證明上訴會有合理勝算。判詞重申,「一國兩制」下及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評上訴方理據站不住腳。/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梁頌恆、游蕙禎於上月28日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死線」前,才入稟提出終審法院上訴申請。兩人是次上訴的主要內容指,在不干預原則下,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內部事務;人大釋法內容無追溯力,兩人的宣誓不應受釋法內容影響;質疑去年11月7日人大釋法等同「修法」等。

  上訴理據不適當及錯誤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重申,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凌駕於立法會,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要宣誓是憲法規定,以及有關不遵從的後果,而立法會包括立法會主席和秘書只是執行誓言的管理人,當爭議涉及憲法規定,只有法庭有最終裁決權。若立法會的不干預原則可應用於本案,會削弱基本法賦予法庭的憲法責任及權力,裁定上訴理據不適當及錯誤。

  判詞再次確定,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並適用於所有案件。判詞指,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香港法院不能質疑其決定,而釋法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跟隨。

  釋法可釐清法例權力

  上訴方提到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應檢視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判詞反駁指,上訴方的論點站不住腳,完全忽視人大釋法權在內地法律制度下,可以釐清或補充法例的權力。

  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於去年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高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兩人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喪失議員資格,原有議席經懸空。其後二人不服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梁、游再敗訴。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