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2月28日訊 一名家禽零售店舖售貨員因銷售新鮮雞隻時應用虛假商品說明,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於四月到一間家禽零售店舖進行試購行動,發現在新鮮雞隻的雞籠上有「嘉美皇健鷄」的展示牌,售貨員亦在推銷新鮮雞隻時作出「嘉美鷄」的虛假商品說明。海關人員在該店舖檢獲共四隻新鮮雞。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 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