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梁頌恆和游蕙禎被問及有關立會追討薪津的問題時,梁頌恆仍態度囂張。大公報記者唐曉明攝
大公網11月25日訊(記者葉漢亮)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梁、游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開始審理相關上訴。梁、游代表律師稱,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是「過早干預」立法會事務,又稱人大釋法與本案無關。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強調,基本法在香港的地位至高無上,凌駕於普通法,本案件涉及基本法,法庭介入事件是正確做法。他亦在庭上主動詢問梁、游對釋法的看法,又質疑兩人批評人大釋法實為「修法」的理據。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釋法內容清楚列明對宣誓的要求,法庭有責任確保宣誓最終合憲。
梁、游就宣誓覆核案的上訴,昨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審理。政府一方繼續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莫樹聯出庭,代表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則分別為資深大律師潘熙及戴啟思,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則沒有派代表大律師出庭,只派出立法會法律顧問到庭了解上訴進度。
梁、游一方昨日先就上訴理據陳詞。代表游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稱,立法會條例第73條無賦予法庭就議員宣誓是否有效作裁決,而「不干預原則」適用於本案,他又認為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是「過早干預」立法會事務,而即使議員失去就任資格,也必須由立法會主席作聲明,認為原審法官區慶祥作出議席懸空的裁決錯誤。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議員宣誓是否有效,監誓人即立法會主席有最終裁定權,事件屬立法會內部事務。
主席權力僅限於監誓
張舉能指出,法庭不是想干預立法會事務,但當宣誓觸及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法庭應介入事件作裁決,因為基本法的地位是最高的。林文瀚則指,《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議員有否「拒絕或忽略」宣誓,這屬法律問題,主席的權力僅限於監誓。
張舉能又指,原審法官在判詞沒直接討論釋法,若去到終審法院時才爭拗並不理想。他在庭上主動詢問梁游兩方對釋法的看法。戴啟思稱釋法與本案無關,無釋法都可以處理今次案件。潘熙說,本案與基本法104條無關。他又指104條只要求議員就任時宣誓,無提及拒絕宣誓後果,法庭不應干預。張舉能提出,人大釋法正正觸及拒絕宣誓的後果,不能迴避。
潘熙亦指出,釋法實際上是修改法例,認為法庭毋須受到釋法的內容限制,但又引述釋法內容第二段第四點中「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等,指釋法中的監誓人應用本案,便是「立法會主席」。
張舉能質疑上訴方既批評釋法,但又引述釋法內容作理據。對於梁頌恆一方陳詞提到:「人大釋法超出基本法158條中解釋的意思,所以法庭不用理會」,張舉能反問說:在「一國兩制」下,有何實質證據支持?張舉能指,香港與內地的司法體制不同,香港實行普通法、內地實行大陸法,質疑香港的法官和律師如何能武斷判定內地的釋法是修改法例內容。潘熙僅回應稱,他不認為今次案件要處理這爭議,所以不想過分解讀人大釋法,以免帶來不必要爭拗。
政府:法庭有責確保宣誓合憲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重申,法庭的裁決需要根據釋法後的內容,當中列明監誓人需要確定宣誓合法進行,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他又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與基本法第104條的內容相關,前者指議員或官員宣誓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後者則指議員或官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又不同意上訴方指監誓人對議員宣誓有最終裁決權的說法。而原訟法官區慶祥裁定兩人拒絕宣誓時,兩人並無否認。
梁、游的代表律師已完成陳詞,法庭將於今日繼續聽取政府一方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