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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露營車作旅館用途被判罰

時間:2016-11-22 21:59:05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1月22日訊(記者張月琪)兩間公司因觸犯《旅館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49章)(《條例》),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10,000元。同案另外兩名女子較早前已各被判自簽擔保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執法人員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巡查位於元朗馮家圍一所懷疑無牌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固定露營車改建成的處所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露營車。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出租露營車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旅館牌照。負責經營上述露營車的兩間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10,000元。而負責管理的兩名女子則各被判簽保守行為18個月。

  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條例》監管,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並已制定一套適用於處理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固定露營車的具體發牌程序和指引。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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